沁源1死3伤事故详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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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治交警

事故时间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接警登记表、视频资料确定该起事故发生时间为:年03月31日07时55分许。

事故地点

根据现场勘查确定事故发生地点为:棉棉土线0KM+M路段(棉土线与通州洗煤厂自建路交叉路口),棉土线为东西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平整干燥,有道路中心虚线,该路段设有限速30km/h、路口标志、道路变窄标志。该道路以东通往G线,以西通往伏贵村,南侧为山体,北侧为河道,河道往北为通州洗煤厂自建路。通州洗煤厂自建路为东西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平整干燥,无道路中心线,现场以东通往通往G线,以西通往通州洗煤厂,北侧为居民区。棉土线与自建路由一桥连接。该事医院外,车辆、痕迹均保留完整,故该现场为原始现场。

基本案情

年03月31日07时55分许,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超载的晋DZ1XXX(晋BKDXX挂)重型自卸半挂列车,沿棉土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棉土线0KM+M路段(棉土线与通州洗煤厂自建路交叉路口)时,在超越当事人任卫平违法停驶的晋JF6XXX(晋JY2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列车过程中,与沿通州洗煤厂自建路由东向西驶入棉土线的当事人雷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未登记注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载刘某某、雷某牛、雷某柱)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当事人雷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雷某牛、雷某柱受伤,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确定:当事人雷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当事人王某某准驾车型为A2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任某某准驾车型为A2在有效期内。

当事各方行为违法性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经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过错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或者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有:

01当事人雷某某的违法性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1、当事人雷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

2、当事人雷某某驾驶机动车在由自建路驶入棉土线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该行为属严重过错行为。

3、当事人雷某某驾驶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过错行为。

4、当事人雷某某驾驶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载人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之规定,该行为属一般过错行为。

5、当事人雷某某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之规定,该在本次事故中有违法过错行为。但该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02当事人王某某的违法性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1、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穿插超越前方排队等候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之规定,该行为属严重过错行为。

2、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限速30km/h的路段以33km/h速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该行为属一般过错行为。

3、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该行为属一般过错行为。

4、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第一款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该行为属一般过错行为。

3当事人任某某的违法性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当事人任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内停车,影响行车视距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之规定,该行为属严重过错行为。

本次事故中当事人雷某某存在两种严重过错行为、两种一般过错行为,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某存在一种严重过错行为、三种一般过错行为,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任某某存在一种严重过错行为,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某、雷某牛、雷某柱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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